一、机动车未购买强制险的后果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方,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范畴,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机动车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单纯按照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和按减轻责任的原则处理,必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购买机动车强制险的好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侧重保护的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由于机动车运行存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其必须负有更大的义务保障交通安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通过把个体责任风险分摊为社会风险,从而保障受害方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由于机动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使受害方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的救助,由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在车主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判令车主直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承担责任,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机动车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肇事后,车主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限额外再按双方当事人过错承担责任。综合以上介绍,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上路行驶是违法行为,要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