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济犯罪案件有没有犯罪现实、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的,经济侦查大队可以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1、是常见经济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合同诈骗案件、职务侵占案件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件仍占据立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2、是金融领域犯罪形势趋于严峻。

3、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假冒、盗版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烟酒、服装、化妆品,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工业机械、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案件总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法日益隐蔽,许多犯罪分子开始采用“化整为零”、“异地装配仓储”、 “遥控指挥”等手法逃避打击,并表现出跨地区“地下网络”的特征。

4、是证券领域案件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