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要求降低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在法律上,父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适当减少:1.给付人的收入显著下降,尽管经过努力,仍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人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确实无力支付原规定的金额,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抚养能力;3.给支付人因违法犯罪而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丧失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按照原约定或者判决给付。应当指出,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支付抚养费后,一旦抚养费恢复甚至超过了原来的抚养能力,仍然有权要求恢复到原来规定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总之,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没有实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拖欠。若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会将其列为失信人。诚然,抚养费非减不可减,当事双方经济状况恶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者,可申请减少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