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期限内提出。2.在申请鉴定时预先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有关材料。3.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3)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4)经盘问确定其他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5.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