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恋爱时她以他名义买房贾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婚前,贾某于2009年10月以个人名义与扬州某置业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125万余元,其中首付款65万余元,并由贾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房屋登记在贾某一人名下。李某认为该房是在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购房时自己人在海外,首付65万余元全系自己父母出资,该房并非贾某婚前个人财产,故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法院判决: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根据置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房首付款实际分三次付款,李某提供了三次付款的所有付款凭证及银行记录,其交款时间、交款数额与置业公司财务账册完全吻合,足以认定该三笔付款均由李某的父母出资;贾某陈述该首付款65余元万元全系其个人现金出资,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证明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该房首付款为李某父母所付,剩余部分由贾某贷款所付。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着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论社会如何变迁,感情应该始终是婚姻的唯一关注点,房产才是婚姻的附属品。如若婚姻不幸无法维持,亦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诚信的原则分割财产,好聚好散。故法院作出判决,按照李某出资65万余元,贾某出资60万元确定了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比例。律师说法:恋爱时她以他名义买房,离婚时房产该归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本案中,双方购买房产系婚前,原告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原告个人的赠与。原、被告双方基于恋爱关系共同出资购房,且购房时间系双方婚前,被告仅以房产登记主张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于法无据,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在本案中,贾某陈述该首付款65余元万元全系其个人现金出资,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证明予以证实,故该房首付款为李某父母所付,剩余部分由贾某贷款所付,按出资确定房屋归属比例。综合上面的介绍,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