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财产,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样可以防止只为贪图享受或者为了捞钱而骗婚的人,也可促使当事人重视婚姻登记的法定手续。

(二)因事实婚姻而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一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对无辜的子女不会也不应有不同的待遇”。但这样规定,当事人的同居行为,无疑是一种否定。

(三)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当然享受继承权,以区别合法婚姻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生存的一方对死亡的一方有过较多的扶养,可参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生前对于死者有更多的照顾和帮助,那么也可以继承死者的财产。

(四)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一般共同债务,不适用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而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负责制,一般不发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一起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债务是用于共同经营的,可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的事实婚姻,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进行合法的登记婚姻。如果条件不容许,那么尽量去办理,这样自己踏实,孩子以后上户口也方便。为了让原本美好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虽然这种关系比较复杂,但可通过咨询律师,这样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