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共同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做出某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为起诉,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而其中的非行政主体应当列为第三人。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情形,这类行为不能只告非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