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犯罪人员实行逮捕的机关是什么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我国发生犯罪案件时,我国的检察院和相关的公安单位进行相关的逮捕。进行逮捕的当事人是公安机关对相关的犯罪人进行办理,保护我国社会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