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第三,同业拆借;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一)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其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它标志着财务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财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这些资金为企业集团服务,因此,它也体现着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和影响。财务公司主要有以下具体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贷款对象应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主要是股东单位,不对任何个人发放贷款。

2.投资业务。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运用资金的一项重要业务。投资的目的和好处,主要是分散资金投放风险,提高安全性,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及其他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投资业务一般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3.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是财务公司新开展的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一项金融业务。票据贴现分为转贴现和再贴现两种。

4.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种类有多种形式,在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投入的资金,通过租赁期内陆续收取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租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的成本、资金利息和手续费3部分。

(二)财务公司的负债业务

财务公司的负债业务是业务经营的基础和主要的摹本业务,它是扩展资产业务和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必要前提,也是增加财务公司盈利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存款业务。存款业务分为两类: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2.借款业务。借款是金融机构在存款和自有资本等不能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时,从其他渠道借人的资金。财务公司的借人款主要是同业拆借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财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的借款,主要是过去结转过来的。自1993年整顿金融秩序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再给予再贷款了。

3.担保鉴证业务。担保鉴证业务是财务公司以保人或证人的身份,接受集团成品单位的委托,以出具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和办理鉴证的业务。财务公司办理担保鉴证的业务种类,一般有:付款担保、还款担保、投标担保鉴证、履约担保鉴证、租赁担保鉴证等。

(三)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

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是不用自己的资金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所需要的各项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 结算业务。财务公司的结算业务主要是货币转帐结算,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两种形式。

2.代理业务。代理业务分为两部分:

(1)在集团内部,代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和1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债券。同时还可代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和委托评信机构进行资信评级等工作。

(2)在外部,代理证券公司和国债服务中心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和国库券,也可作为承销团的成员,办理发行债券,并收取代理手续费。

3.委托业务。委托业务,是由委托者对对象、条件、项目和用途等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受托的金融机构必须按其要求办理的业务。

4.经济咨询业务。经济咨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者提供其所需要的各种经济信息,回答询问以作决策依据的一种服务业务。经济咨询业务的主要内容有:金融咨询、资金信用调查、投资咨询、国情咨询、经济可行性咨询以及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等。在开展这些咨询业务中,财务公司可以会同集团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联合进行。经济咨询业务要收取结清报酬费用,送交的咨询报告和数据资料经委托方认为满意后,双方按规定结清报酬费用。业务报酬费一般由咨询业务费和手续费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