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配偶分居期间的财产,在具体分割时可具体处理,但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离只是感情上的事情,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法律不应也没有理由以分居为界点变更财产归属。(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首先考虑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关系。就是人们对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可以共同进退,家庭和睦的美好愿望,法律选择婚后所得共同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原则是这样。该原则是经过反复比较,精心研究而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法定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对法定原则以外的例外规定是不可轻率的。将分居期间直接脱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利于夫妻间矛盾的解决。(二)从实际情况看,分居的原因,有因感情不和,有逃避债务的后果;从分居的结果来说,有可弥补的分居,有不可弥补的分居。把分居作为时间点进行财产分割,不顾及其中的具体情况,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三)在某一方面,由于感情不和而主动分居的,常常是夫妻间的“强者”。把分居中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客观上可能纵容了部分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不能对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稳定起到良性作用。若一方在分居期间取得较大数额的财产,而另一方又是无过错的弱者,将这一较大数额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可作出适当调整,使分配不致因分居而实现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