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朋友们,我们这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是为了让大家生活更方便,绝对不挣大家钱”,相信这句话很多被拆迁方都听到过,但是大家又是否知道,什么是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可以看出只要征收都需要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并且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限定: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

现实中,这两点比较好判别,也相对较少,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二)政府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指为了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能源、水利、交通等

(三)政府组织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所谓公共事业,主要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主要指为了改善低收入群体生活条件而建设的,如经适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