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押一年还在检察院合法吗?

关押一年还在检察院,显然是不合法的,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要求行政复议。案件已交检察院,说明案件进入了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不成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但不能超过二次。

案件在检察院似乎超过了审查起诉的期限,依法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如果是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还是证据不足,就应当决定不起诉。

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涉及到一年还没有起诉的,显然是违反相关到司法程序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要求释放当事人,检察机关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