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应归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在审查起诉和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应当依法决定逮捕。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的权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公共安全部门不具有逮捕的权力。拘捕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总之,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对有重大嫌疑的嫌疑人,可以予以刑事拘留。三天后,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批准,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检察机关经批准后,审查合格。接到逮捕通知书后,公安民警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证,并让其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