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李某等人诉某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付某某原系四川省安岳县人,1989年将户口从四川迁至我市某乡村,后携子李某嫁给该村村民李某某。上世纪九十年代,李某某及其父母等6人以李某某为户主分得承包土地。2011年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2016年土地确权过程中,该村所在区政府将李某某户下3.18亩土地单独确权给李某某的父亲,并向其父亲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剩余承包地登记在李某某哥哥的户下,付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给李某某哥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9年1月,付某某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政府答复不予办理,故付某某与其子女李某等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某、李某等三人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直接向区政府提交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故驳回付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付某某、李某等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登记颁证行为,是对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材料审查与确认的过程。向行政机关申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基础材料,否则行政机关有权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付某某、李某等人尚未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要求确认的土地承包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