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归属,应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如果发生了协议,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配偶双方之约定,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应以口头约定为准。配偶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的约定,法律无法回避。这一约定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下无效。这种法律规避协议,是指这种协议在法律上规避了法律义务,侵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举例来说,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负债,同意离婚时将全部财产归给对方,这会使得债权人很难得到应得的财产,也可能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这是一项违反他人利益、规避法律、约定无效的协议。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根据协议处理,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法庭裁定分割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对此项财产,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因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同等地位。(2)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一方面要注意不能侵犯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女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求。(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的体现。当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而不应被禁止。(4)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法庭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在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障生产活动、经营正常进行,尤其是生产资料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今天。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还应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做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结婚后由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共有财产范畴,为保险目的,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确认书,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详细划分,避免将来因财产分割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事人签署后需经公证,公证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