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固定住所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否则一律在居住地进行。"无定住"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先决条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所,首先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且有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所”,但是,对于非本地户口的外来人口,也不能轻易地将他们排除在“有住所”之外,否则容易造成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从而造成居住目的。第二,要正确认识“固定”的意义。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因此,除公共场所外,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是“固定”。第三,对那些在多地多处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某处房产所在地涉嫌犯罪,应视为“有固定住所”。(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是受贿犯罪,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侦查。《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以国家安全部门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犯罪。第二,恐怖主义犯罪。虽然我国刑法典并未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加以明文规定,但是将“恐怖主义行为”列为多项罪名,第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九十一条以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以恐怖活动或恐怖犯罪为基本要件或前提。特别严重的受贿罪,属于刑法典第八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特殊受贿犯罪,一般是指受贿数额巨大,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犯罪情节的贿赂犯罪。四是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是指侦查工作需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情形。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共同居住人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或嫌疑;二是同案其他嫌疑人未被抓获;三是嫌疑人可能潜逃,合谋或隐藏,破坏证据,四是在居住地执行不利于实施电子监控等监视居住措施;五是异地办案、异地用警,必须进行异地控制。此外,只有涉嫌涉嫌上述三种特殊罪的犯罪嫌疑人,并在住处实施有碍侦查的,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控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特殊情况,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折抵其后的管制、拘役、监禁刑期。对已受管制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天,减刑一天。但是如果被判处拘役、监禁的话,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天,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