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程序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义务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1、评定人的权利(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2、评定人的义务(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4)保守案件秘密;(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综合以上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