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拥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统一登记。可以看出,对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只有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是县级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