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1.有下述情形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证明实发之日起30天内向土地所在地县土地管理局申请,转让土地的,应由土地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提出申请:(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2)变更土地用途(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合作形式入股.赠与.继承和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合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2.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土地证(3)个人须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组织机构.企业的法人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时,须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须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5)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所有权性质时,须提供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批准文件。(6)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提供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7)由于企业重组处置土地,以土地联合经营方式入股,以土地作价入股时,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及处理土地使用权处理文件或其他相关资料。(8)土地继承或赠与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9)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二)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受理申请1.接受人审阅权利人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属实.齐备、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不接受,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接受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当补交的材料和补交的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接收的材料编号,并发出一张收据。(三)产权审核1.初审登记员对申请书进行审阅,并到现场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批准。2.审阅报局领导审阅(四)登记发证1.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注册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3.持回执.持身份证办理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要复制一份地契,保存一份,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五)登记土地变更手续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