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二、法律关于两审终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三、我国两审终审的问题(一)公民对正义程序和对维护实体权利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从程序设计上,国家的两审终审限制着公民上诉的权利。(二)再审的上升,表明一审、二审法院裁判的不公正或者基层法院法官人才结构组成有待改善,少数法官存在审判中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现象。或者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强大的资本控制,导致审判不公正,这种资本包括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这些资本与权力的寻租存在密切关系。这很怀疑的是,公民对法院裁判的不信任或对法律信仰的无奈。实际上是“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实质上再审是不成熟的审判,特别是掺入行政性的色彩严重。本来国家的公权力已经很强大,使公民的私权利正义的表达和需求压迫到最低。实际上,再审程序暴露的问题也很多,总体上表现有三方面:第一,实际上再审程序的启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审判权威和司法公正和正义性的侵蚀。第二,再审程序导致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第三,再审程序实质上是“形式上的三审”,不利于立法和司法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存在这些与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相违背,与我国现行的经济、文化、政治不适应,但是这不是简单的一个法律修改所能解决的,我们只能从法律的程序上逐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两审终审还有一些缺陷表现在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因为,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千差万别、因地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