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异地羁押的时间最多为11天。被拘留者在被拘留后24小时内接受首次审讯。认定应当对他人实施逮捕的,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4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3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