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发放贷款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骗取贷款方面,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法制办和法制办认为,虽然这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制定、修订中,但是可以参照本标准中的"巨额"条款来处理个案。高等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确定的数额标准。因而,骗取贷款、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我们所说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凭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根据法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了审查,但审查是否粗枝大叶,应做好,不做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做出合格决定;明知申请人不合格,但是,为向他们提供贷款,并对有关贷款的负责人谎报情节或隐瞒事实;签署一项贷款合同,对部分重要条款如还本付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违约责任等运用手中职权指导或个人;未经许可批准发放贷款等。若为银行职员不玩忽职守,工作没有遗漏,但因意外原因而误发贷款的,在这一点上也不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因为工作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算是有工作失误,但银行并未遭受重大损失,也不能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