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所以在“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里,被害人一定要存在某种过错或不当,从而对行为人造成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行为人由于这种精神刺激,丧失或弱化了自控能力,实施杀人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激情杀人”的说法,激情杀人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将杀人罪分为预谋杀人和非预谋杀人。预谋杀人很好理解,行为人的目的就是杀人,并且为之进行谋划并实施行为。而非预谋杀人,则是原本没有杀人的意图,后来由于进入某种非理性的精神状态,临时起意杀了人。激情杀人,就是一种典型的非预谋杀人。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引入“激情杀人/激愤杀人”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充分考量这一点的。最高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里实际上已经隐隐看到“激情杀人/激愤杀人”概念的影子。在判决书中,我们也会偶然见到“激情犯罪、激愤杀人”等字样,一般多见于辩护意见,但如果行为人同时有自首、悔过情节,法院往往也会支持辩护意见(并指出被害人存在过错),从轻处罚。激情杀人的特征1、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生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别人的生死,但人性又是自私的,总有那么些人习惯掌控一切,轻视别人的生命。激情杀人也是杀人,没有任何借口成为其逃脱罪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