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一般是指对被告人定罪时要求控方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二、办理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三、办理死刑案件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明对象)范围: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四、如何理解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由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我们在起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时,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但是,并非死刑案件所有事实都要适用这样的标准,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不需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即可予以采信。因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使案件久拖不决,还突出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