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专业性的问题需要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的,当事人就必须将相关的物证移交给司法鉴定机构并递交鉴定申请。但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并不是无偿的,需要委托者根据当地的收费管理办法缴纳一定的司法鉴定费用。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山东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 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 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费用和鉴定标的额等 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条 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 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由省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考虑鉴定成本,并按照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与付费当 事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 等内容。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 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 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付费当事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 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 机构承担。

第十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 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退还付费当事人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 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及其它相 关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 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页显著位 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 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 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 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应当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 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每一个司法鉴定受理案件的收费金额都是不一样的,实缴金额会根据委托者申请的类型及项目发生变化,但是每一项收费都必须按照管理办法来收费。如果发现了司法鉴定机构有胡乱收费或者超高收费行为的,委托者可到物价局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