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逝公司不予抚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加强,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职工死亡待遇案件,它又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种情况。出生于1962年孟女士是青岛一家皮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交了五项社会保险。2012年5月22日,孟女士因病去世。虽然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但孟女士的丈夫、儿子和父亲还是找到了皮件公司,询问相关抚恤待遇的情况。没想到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已处于破产关门边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感到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的家属来到我所咨询,想知道非因公死亡的孟女士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相关法规规定抚恤标准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山东省颁发的各种配套文件、通知等,其中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这个丧葬费标准一直在实行,实施后就没有调整过,虽然现在看来是有点少了,但是既然规定如此也只能适用。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山东省经过了多次调整,孟女士公司所在地2012年12月后执行青岛市的标准,即460元/月/人,以上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抚恤金能不能代位继承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而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单位向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和生前被抚养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也不能在遗嘱中确定自己的抚恤金的归属。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继承同样不适用于抚恤金,也就是说,抚恤金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本身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话,也是可以与其他近亲属一起主张分割抚恤金的。生活中涉及到抚恤金继承的问题很多,这个主要是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认定。在确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之后,就不存在是否能代位继承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