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对各类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和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上诉,不得抗拒执行。维护这一有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是维护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权威,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和裁定况严重。1.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有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2.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如果没有能力,如果执行义务人本身没有执行财产,不能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是不可能的。不能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3.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情节不严重,即使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也不能拒绝执行判决。判决罪论处。(3)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的主要要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有义务协助执行判决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一起执行拒绝执行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拒绝执行判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裁定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故意拒绝执行。如果判决因不知道判决而未执行,或者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则不构成犯罪,因为不是故意拒绝执行。至于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的动机,不影响拒绝执行判决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