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儿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内受伤的,都要负法律责任。现在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上学时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一般都有责任,不负责任是例外。也就是说,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要根据意外事件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考虑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的过错。在归责原则基础上,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幼儿受伤时,方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限额应与幼儿园的过错大小有关。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后,父母可向园方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如有严重残疾或死亡,父母除上述费用外,还可要求园方赔偿,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2021.1.1生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侵权责任应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