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大致如下:1.被评定者须携带由办案单位盖章、办案人员签名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来复印相关的手术记录和检查记录;4.在评估被扶养人的工作能力时,也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估时,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的处理结果为准,对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在申请中予以说明;6.评估者必须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所规定的评价费用。车祸致残鉴定开始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市场化鉴定。由于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存在同一病历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这样无形中加剧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的矛盾。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认为鉴定结果有差别过大,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再次进行鉴定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收到鉴定结论后认为存在问题的,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