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均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所以,司法部门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侦查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有对受害人的控告,也有对犯罪案件相关知情者的举报。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根据管辖权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再决定是否立案。如认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决定立案侦查。如核实所提供的材料,如证据不足,应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认定未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应告知不立案理由。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请求重新进行复审,司法机关应当重新审查一次。此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或理由。例如,是否属于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较轻,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给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天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可以看出,对于举报后的公民,司法机关不能随意不予立案,即使不予立案,也应说明理由。实务上,当事人均可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严重轻微,根据《刑法典》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机关不会立案。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网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