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财务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财务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另外,经批准开业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