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都是经过法院的认可之后就直接交由检察院进行详细的侦查后获得证据后进行追责的,那么, 非法集资移交检察院例外情形是什么?其实法律已经详细的规定在认定罪名不明确或者事实不对应的时候是不能移送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非法集资移交检察院例外情形是什么?

经人民法院审查,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移送:(一)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与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二)金融债权纠纷的事实明显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三)要求移送函没有说明事实、理由或事实、理由不成立或没有附必要的材料以致无法审查。

而公安、检察机关认为金融债权纠纷事实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且构成犯罪,而人民法院经审查一时难以确认的,可中止诉讼、中止执行,暂不移送。

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侦查的,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当公民或者其他的社会主体被涉嫌非法集资抓获并且准备移送给检察院的时候应该判断是否出现了上述情况,有任何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被当做确实的非法集资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