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如何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1、无权代理票据签名者未得本人授权而以本人为被代理人、以自己为代理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形式要件齐备,票据有效。如果行为人签章之票据未能生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生,签章之人、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无票据责任,自然不生无权代理问题。(2)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无无权代理可言。(3)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若有代理权,自属有权代理,无代理权的,才负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是否无权代理的争议发生时,应由代理人负责证明自己有代理权,不能证明者,即为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依民法上广义之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将越权代理与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规定在一起,施以相同的规则。《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列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8条则对它们适用同一规则。三、讨债中的委托代理有哪些情况1、委托律师讨债,是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所承认的,是一件很自然的代理行为,而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的透明及律师服务的普及化下,债务人仍可咨询律师或类似的机构进行规避如何逃债!这是一个很无奈的现实,对方花几百块钱就可以找到整个官司的弱点或规避整个执行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委托律师依然存在风险的原因,这个风险主要是体现在拿不到钱的这个风险方面。而这个是最直接的。赢了官司输了人钱是让人最无奈的了,我们手头的追债案件有超过60%的是有法院判决书的,其余有高达40%的客户是直接先找债务公司的,这说明了很大一部分债权人已经明白了其中的风险问题,而更直接的表明了债权人对追债公司这一类债务公司的赞同和理解。2、委托讨债公司的风险。这个风险问题可以体现在2个方面。一个是合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一个是讨债公司追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问题直接表明出来,相信很多债权人有着类似的问题。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合同法如何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代理合同的效力要等被代理人追认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