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可被刑事拘留37天。但是没必要到37天就自动放行,在此期间不逮捕的会改变强制措施或者放行,有疑问可以向办案机关咨询。刑事诉讼程序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当在羁押24小时内讯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复议,但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第37天满未获释,将被逮捕,直至是否决定逮捕,直至逮捕,直至逮捕为止。刑期是一项临时措施。羁押期较短,在诉讼程序进行时,应立即改变拘留方式,或将拘留期改为羁押或监视居住,或将羁押人员释放。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3日。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禁有一定的时限,一般是三十七天。羁押期间,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后上批检察院申请逮捕。如情况特殊,可延长拘留期。此外,拘押结束后还会发生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情况,不需要逮捕就会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