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的补偿安置依据: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土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书记载为准。如果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除已经依法确认的违规建筑外,以实际面积为准。特殊情况处理:1.在公告土地征收时,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了建房批准文件,并且新建了新房,对应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公告征地过程中,被拆迁人已经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是新房还没有建造完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2.对于未经批准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可给予适当补偿。3.违反法律且应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以赔偿。4.在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在国有土地范围内,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地方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二、中拆迁住宅补偿安置规定。1.土地征用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的产权住房调换。金钱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一般是:(拆房重置单价加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对拆改房屋如选择复位法,其建安重置单价合并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补贴标准,按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2.土地征用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消的补偿安置: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迁入城镇户口的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被拆迁人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公式为:(拆掉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征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村民。根据国家及地方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申请新屋的审批程序。对没有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的产权住房调换。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3.其他补偿:律师应了解并通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设备移居费.在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从过渡期间超过过渡期间开始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4赔偿原则应是使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服务时,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样的拆迁和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避免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和就业的不利影响。赔偿标准通常是: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格.相应的土地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赔偿:(1)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货物运价。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移动设备和安装费用。(2)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重新结算。(3)由于拆除而导致停产,停止营业的适当赔偿。(4)其他非居住住房.所住房屋附属的棚舍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依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用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对于拟征收土地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土地状况.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至少三十日,了解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土地征用、拆迁等,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群众都感到震惊。待征土地之所有人.应于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土地确实难以达成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有关前期工作结束后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