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阶段介入侦查的情况是什么?

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对于及时、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彻底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事实的方针,准确地履行控诉职能,有效的进行法律监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越权。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经开区检察院对此案侦查行为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真实掌握侦查办案情况,引导公安取证,同时有效规范公安部门侦查办案,避免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也为缩减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打下良好基础。

二、检察院如何执行逮捕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马上执行,通常来说,对嫌疑人逮捕说明了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这个阶段中公安机关主要任务就是明确证据链。如果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说明案件性质比较重大,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院介入侦查是为了保障案件侦查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