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则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般到子女十八岁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以及第21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1条所称的“抚养费”,是指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抚养义务具有三种法律特征:(1)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无条件的,一旦孩子出生,不管父母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如何,无论父母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就算降低了自己的生活水平,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发展和生活享受,也要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2)培养内容的综合性。也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涉及到其身心成长、发展的整个过程,是全方位的培养,因此抚养内容包括为子女提供必要的一切生活开支,提供儿童教育、学费、住宿费、确保子女充分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创造条件,培养和提高儿童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3)抚养义务是长期和持续的。父母应该对孩子的成长负起责任,直到孩子达到成年年龄,甚至拥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请求权主要有两种类型:基于纯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由非纯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就前一种而言,其请求权内容不是调整时效的对象,因此不属于时效调整的对象;对于后者,由于侵权行为与事实处于连续状态,起算点不能计算,因此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抚养费请求权应系身份权请求权,即,当民事主体在他的成功状态受到侵害或受到侵害时,向加害人要求加害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行为以回应或保持身份权完整状态的权利。由于与特定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且涉及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