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房屋,即拆迁安置房屋。搬迁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经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有效居住证或行政区域内有效居住证;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的职工按规定缴纳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申请;3.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情况;4.同意将购买安置房屋的贷款全部房产价值作为抵押品;5.经济收入稳定,个人信用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6.借款者无任何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凡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须提供下列材料:(须出示原件并提交3份复印件)1.夫妻身份证;2.居住证;3.结婚证书(未结婚证明);4.收入证明;5.刷完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流水;6.提供房屋登记资料;7.安置拆迁协议;8.首期付款凭证.银行结单;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