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如无其他监护人,可由年幼的一位亲姐姐担任监护人。监护权是有顺序的,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父母不在或父母无监护的情况下,方可由村委会或居委会,人民法院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未成年人之父母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未成年者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时,其监护能力应由下列人士监护人:(一)外祖父母。(二)兄妹。(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征得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有争议,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谁也不能当监护人。其监护人既要保护其自身,也要有一定的一定能力,因此,监护人资格是决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国家法律都对监护人员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其担任监护人,这一条款被称为监护人缺格。““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1)未成年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法院罢免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者,例如正在受到惩罚(缓刑、管制除外)的人,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者等;(4)破产者;(5)起诉被监护人或曾提起诉讼的个人、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的个人;(6)不知道去哪里。《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与《国家法》外列明监护人的缺格理由不同,仅在第16条第2款原则中规定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对于怎样认定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规定,应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