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对土地没有永久使用权,其所有权属国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用地、林地、草场及其它农地,均为农民集体使用,并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场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从事种植.林业.畜牧等农业生产。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场承包期限为30到50年。对林地实行30年到70年的承包期,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林地承包期限。上项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