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包括孩子生活、教育、医疗和其他费用。我们《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承租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儿童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在以下情况下,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且父亲或母亲有能力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