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破期限为两个月,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期限较长,不适合交付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拘留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的,对被查实的,对被查实的,被认定为无实名者、住址、身份不明者,侦办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不能查清其身份的,也可对其自述姓名提起诉讼。嫌疑人在精神病学鉴定期间不会被记入办案期。复审阶段的拘留期为一个月。大案要案,可以延期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二次补查,不得超过二次。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