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拘留期为14日。该十四日包括:对认为必须逮捕的被拘留者,应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为七天。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检察院自查案件:拘留期限为十七日。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三天。逮捕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就下列四类案件而言:(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团伙大案;(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范围广泛,侦破难度较大、期限过长的案件,侦破难度较大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这一期间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殊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另外,对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的,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其期限;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拘留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不能查清其身份的,也可对其自述姓名提起诉讼。嫌疑人在精神病学鉴定期间不会被记入办案期。检举阶段。复审阶段的拘留期为一个月。大案要案,可以延期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二次补查,不得超过二次。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判决,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且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如果案件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并经有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来说,检察院进行批捕后,公安机关有1~2个月的侦查期限,再交由检察院审理,检察院审理起诉的日期通常为1个月,每月审结案件后,应将提交法庭,以便根据所犯罪行的相关法律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