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组织成员中村民作为承包方。他们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过程中。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有些发包方强令承包方搞样板田,种植农民不愿种植的作物,否则即将承包方自主种植的作物予以铲除等。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发包方违反民主议事原则,将土地发包给少数村民或其它人员等产生的纠纷。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例如,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楼房,搞房地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