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至7年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系指肇事者根据本解释第2条第1款及第2款第(1)至(5)款所述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此应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者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条件;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1)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能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据《解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理论却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该书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时,其心理态度应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属于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蓄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