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在原则上进行登记。按照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如果不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总数的标准,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