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d、弃婴公告;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f、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