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权配置在行政机关。具体又分为以下类型:(1)司法行政官执行型。在此体制下,一般设有司法行政官性质的官员,负责文书送达、判决执行、传唤当事人、管理监所、保护法院及司法人员安全、维持地方治安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和俄罗斯即属此类型。原苏联1965年12月18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权赋予法院。苏联解体后,1997年6月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对原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将执行机关设置在俄罗斯联邦司法行政部门。(2)专门机构执行型。此类型的代表为瑞典和瑞士。瑞典、瑞士分别设立执行局、执行事务局、破产事务局,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