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云律师接到河南洛阳某养殖企业主的咨询,企业收到了相关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理由是没有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手续。企业主的问题是整改之后仍然关停,是否可以维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维权的。

因为经过整改,只要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手续,就视为行政机关同意该企业继续经营的许可。那么,如果取得类似许可之后,仍然关停,就等于是行政机关又否认了该行政许可,撤销了该行政许可。那这种情况下,养殖企业主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投入了大量的设备,经过整改而再关停的,等于是违背了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

近几年,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产权相应的规定中,也多次强调对于行政部门对社会经营主体作出的承诺要依法履行,守信践诺,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关停的,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否定之前的行政承诺、行政批准、行政许可手续的,都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去依法维权的。

2020年刚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地方各级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毁约,确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违约的,要给予投资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通过例子来说明下,比如房屋是在今年2月份拆除的,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发生之后,要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该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但是,我们一般是建议当事人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后,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因为适用一年,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有些地方的法院,比如说我们遇到过的在湖南有些地方的法院,是适用六个月的规定。所以,我们一般是建议当事人要把握好自己的诉权,及时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