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固定住所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否则一律在居住地进行。““住不住”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提,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所,首先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且有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所”,但对于那些户口在当地的外来人口,又不能轻易排除在“有固定住所”之外,否则容易造成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从而造成居住目的。第二,要正确认识“固定”的意义。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因此,除